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宗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开拓性的创新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又具有爱国主义的热忱、共产主义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使学生成长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比例。
等级 比例 金额
一等奖 2% 1500元
二等奖 5% 1000元
三等奖 8% 500元
第三条获奖条件。
(一)凡我院在籍学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均有参评奖学金的权利。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成绩优良;
4.学习成绩必须在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前3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通过体育锻炼标准。
(二)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1.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行政处分)者;
2.因考试不及格而留、降级不满一年者;
3.学生个人当年没交清费用者;
4.学生所在班级当年交费达不到95%者;
5.综合素质测评等级在及格以下(含及格者)者。
第四条组织机构
(一)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任主任,主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作为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管处室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系(院、部)成立由本系(院、部)负责人任组长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部)奖学金的评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班级由辅导员、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议。
第五条评选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在下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
(二)各系(院、部)在学院下发评选文件后一周内完成上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三)各系(院、部)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应严格按照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评定。
(四)根据每个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结果,按照年度学习考核总平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对照评奖条件,确定获奖的初步名单。
(五)经系(院、部)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上报前应事先在系(院、部)和班级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六)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统一审核、批准。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并在校报上刊登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学院颁发获奖奖金,学生获奖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于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由系(院、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三)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消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纪律处分。已获奖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撤消其所得称号,取消所获奖学金。
(四)奖学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严禁用奖学金请吃请喝及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